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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坚持改革创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坚持规范高效。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设立,应当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中央与地方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部署,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经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财政部门要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方案的综合平衡。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
  (五)建设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在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项目数据库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在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六)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基础、前沿类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通过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确定研究任务和承担者,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支持,加大对青年科研人员的支持力度。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
  (七)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八)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政策、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九)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导向。对于事关国家战略需求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科研项目,应当集中力量办大事,聚焦攻关重点,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在任务书中明确考核指标。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探索实行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在项目推荐、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环节的相应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
  四、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改革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市场导向类项目指南要充分体现产业需求。扩大项目指南编制工作的参与范围,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
  (十一)规范项目立项。项目申请单位应当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进行重点审核,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要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应当录音录像,评审意见应当及时反馈项目申请者。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十二)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健全服务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
  (十三)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
  五、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四)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相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十五)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控制项目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间接费用和管理费用管理。对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十九)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财政部门按照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预算。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六、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二十)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中央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一)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三)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五)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必须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六)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扩大企业专家参与市场导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评估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七)完善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相关制度和政策。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与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八、明确和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二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十九)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的工作规则;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各地区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国务院
                             2014年3月3日
  (此件有删减)
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印发以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了便于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意见》精神,科技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发展,2006年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12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颁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事业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赋予科技创新重大历史责任,要求我们必须对科技体制进行改革。而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事关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
    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大幅度增长,为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一五”期间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率超过23%,“十二五”以来继续高速增长,2013年达到11906亿元,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全社会研发支出占GDP的比重也不断上升,2013年达到2.09%。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也保持高速增长,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科技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科技实力大幅提升,整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基础前沿和战略高技术领域取得一批世界级成果,部分科研领域已经达到世界水平。如中微子振荡模式、量子科学、铁基超导、生命科学、载人航天、载人深潜、卫星导航、超级计算机等原创成果世界领先。高速铁路、特高压输变电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
    在科技投入的总量和强度都大幅提高的情况下,科技管理方式与快速增长的科研资金还不完全适应,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科技工作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林立,相互之间边界不清,重复交叉严重,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还不完全适应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现象,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激励措施还没有落实到位,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合理配置以及经费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日益关注。我们认为唯有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才能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明确指出“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出台《意见》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6号文件要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意见》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中央民口所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问: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答: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必须充分借鉴并吸收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立足国情,针对项目安排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进行系统化、全过程的配套改革。
    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幅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遵循规律,准确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研活动特点和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激励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导向作用,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全过程、系统化的配套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三是坚持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接受科研人员和社会监管,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四是坚持规范高效,明晰职责,优化流程,健全机制,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问:《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意见》共8部分、29条,针对当前反映强烈、亟需解决的有关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革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体现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激励导向。把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尊重科研活动规律,体现科研人员价值,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活力。《意见》规定对科研项目实施分类管理,优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流程,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完善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进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改革,通篇体现出激励导向。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把破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改革的着力点,回应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关切,进一步提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意见》对当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多头申报、重复支持,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不够公开透明,资金使用管理过细过严,人员经费保障不足等方面,都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三是坚持简政放权。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把主要精力放在完善创新激励政策、营造良好创新环境方面,通过减少科技项目微观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自主权,把更多的管理权赋予承担项目的法人单位,形成分级分类的管理机制,推进从政府主导创新向政府服务创新的转变,发挥各类主体参与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积极性。
    四是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把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构建服务型监管体系作为改革的重要方面,转变监管思路,充分发挥各级管理部门和法人单位的作用,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全过程的指导服务。同时,要通过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信息公开等手段,建立制度化的“奖优罚劣”激励导向,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
    问:针对科技资源重复分散问题,《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强化统筹协调?
    答:当前,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存在条块分割,统筹协调不够,管理信息难以共享,计划和项目安排存在分散、重复、交叉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意见》采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的重复分散等问题,直接影响到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真正建立起有效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特别是要加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统筹协调,切实解决科技资源重复分散、碎片化等问题。为此,《意见》要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发挥会商与沟通机制作用,在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安排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报国家科改领导小组审议后,分头落实、协同推进;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决策。财政部门在科技预算安排方面也要统筹和综合平衡。《意见》还就这一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提出了时间节点要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2014年底前形成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工作规则,并持续实施。
    二是明确了新设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有关要求。从目前情况看,有些科技计划、专项的设立缺乏科学严谨的论证程序,设立后往往是有“开始”却无“终止”,执行中也缺乏评估调整机制。针对这一问题,《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部门在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时,要根据国家的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明确计划的功能定位,设定具体的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目标、考核指标,以及实施的具体期限,建立滚动支持和终止机制。
    三是明确提出健全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基于上述两项措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要按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功能定位,优化整合现行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力求保质量、控数量。目前,中央相关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优化整合工作已经启动,在2014年的部门预算中已经得到初步落实,下一步还要持续实施、不断深化。
    四是建设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实现科技资源统筹协调、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意见》要求,到2014年底要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2015年底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互联互通。中央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将会为宏观统筹和项目查重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问: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有哪些政策导向?
    答:不同类型的科研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规律,其组织管理方式必须与其相适应,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当前科研管理方式与日益复杂的科技创新活动还不相适应,面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新活动的分类管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意见》明确规定,要建立项目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机制,并在相应的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中予以落实。
    对于重大项目,考虑到其特点是要突出国家目标和重大战略需求、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国家意志,解决重大关键问题。为此,要设定明确的、可考核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通过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同时要创新项目管理机制,强化项目参与各方的责任,探索项目专员制和监理制,明确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
    对于基础前沿项目,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源泉和内在动力,要突出创新导向,聚焦原始创新,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在组织管理上应采用同行评议、公开择优的方式遴选项目,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作用,尊重科学研究规律,简化项目管理,减少不必要的考核评价,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对优秀人才和团队给予持续稳定的支持,让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同时,要大力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政府要积极引导有实力的大型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方面的投入,与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联合开展研究,着力提升企业的原始创新能力。
    对于公益性项目,因事关社会公共利益,重点是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因此应着重强化重大需求和应用导向。在组织管理上应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协同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项目成果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问:对企业牵头的科研项目,在组织管理上有哪些政策导向?
    答:市场导向类项目要突出企业主体地位,主要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发挥着配置各类经济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要明确自己的定位,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重点是发挥好引导激励作用,通过制定普惠性激励政策、营造公平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鼓励企业牵头,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协同攻关。同时,要加强管理,在立项时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应当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和组织研发,并进行先期投入,政府要更多地采用“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这是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的重大变化。后补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这些直接或间接投入方式目的是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
    问:《意见》对科研项目管理进行了全过程、系统化改革,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意见》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思路,对科研项目管理进行了全过程、系统化的改革。
    一是改革项目指南形成机制。针对项目指南编制时间偏短、参与指南编写的专家范围和技术专业领域相对有限的问题,《意见》明确要求,不同类别的项目应分类编制指南,要扩大指南的征求意见范围,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使指南更加充分反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特别是市场导向类项目要征求产业界专家的意见,反映产业需求。针对项目指南发布时间不固定,导致科研人员错过申报时间等问题,《意见》提出每年要固定指南发布时间,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原则上不少于50天;同时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指南知晓范围,保证科研人员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准备。
    二是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和要求。针对当前存在的立项不够公开透明问题,《意见》规定,项目主管部门要规范立项要求,明示审批流程,提高公开透明度;全面实行网络和视频评审,减少会议答辩评审,实现立项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同时要向申报单位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和意见,提高科研人员的满意度。针对立项程序复杂周期长的问题,《意见》明确要简化立项流程,压缩评审时间,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对于当前存在的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项目打包以及“拉郎配”等现象,《意见》进一步强调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查,重点是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等,并加强项目的查重。《意见》还对管理部门自身的立项管理工作提出规范要求,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是完善过程管理。为进一步提高项目过程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各类项目执行中间环节的把控,《意见》提出将针对不同项目开展巡视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重大项目加强过程管理和服务,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对一般项目,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为科研人员营造宽松的环境。
    四是加强项目验收。针对当前验收质量不高、验收走过场的情况,《意见》规定要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试等方式,严把验收质量关。
    问:《意见》在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近年来,随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的深入,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必须看到,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预算管理过细过严、结余经费政策有待改进,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意见》有针对性的提出了改进措施。
    一是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和评估评审工作。管理部门要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完善相关预算表格,改进编制方法,制定发布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手册,为科研人员提供指导服务,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承担单位应根据研究内容、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结合单位的现有科研条件和设施,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的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和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在预算评估评审方面,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要在评估评审过程中加强与承担单位的沟通反馈,提高评估评审工作科学性。
    需要强调的是,《意见》首次明确,对非定额补助项目,在项目指南中不再预先设定预算控制额度。这种按照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的管理方式,是项目预算管理理念的重大变化,也是尊重科研规律和特点的具体体现。这种方式同时对管理部门和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将检验项目单位的预算编制和管理水平。项目单位应统筹考虑可能从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情况,实事求是地按照需要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二是及时拨付项目资金。为确保课题经费在年度间无缝衔接、科研任务顺利实施,《意见》明确实行资金预拨机制,在部门预算批复前,建立科技计划经费年初预拨制度,以满足科研单位年初经费需求,以2013年财政资金预拨为例,当年1月15日前已完成本年度在研课题25%年度经费的预拨工作,两会召开之前,又根据各计划立项批复和任务书签订情况,完成2013年新立项课题25%年度经费的预拨工作,实现项目启动和经费到位的顺畅有序对接。
    同时,对于目标明确的重大项目,要实施节点拨款。节点任务完成后才能拨付后续资金,这样有利于减少资金沉淀,提高使用效益。
    三是规范直接费用支出管理。为有效解决科技界反映的各类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支出要求不同、容易造成混乱的问题,《意见》规定,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使各类计划(专项、基金等)的支出科目和相关标准原则上保持一致,以减轻科研人员的学习成本。同时,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权限,以解决项目预算管理过细过严的问题。“十二五”初期,财政部、科技部研究制定的《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财教[2011]434号)中,已经下放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材料费等科目的预算调整权限。在此基础上,《意见》赋予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允许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四是完善间接费用(管理费用)的管理。财政部、科技部虽然在2011年就提出了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有关政策,但从调研情况来看,相关政策在很多单位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对此,《意见》规定,对于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间接费用直接下达到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并将间接费用的核定与承担单位信用等级相挂钩。在核定的间接费用(管理费用)以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其中的绩效支出,也要制定绩效考核和发放办法,以有效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真正发挥绩效支出的作用。
    五是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方式。按照目前的经费管理办法,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要全部收回全渠道,这一规定与科研活动的规律和实际需求不完全适应,科研人员反映较多。《意见》规定,结余经费的安排将与项目验收和信用评价相挂钩。对于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可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项目未完成、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仍要原渠道上缴国库。这种管理方式将有效解决项目单位突击花钱的问题,也将进一步促进科研人员精打细算、科学规范地使用科研经费。《意见》还明确规定,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此外,为保障上述科研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单位挤占挪用不同用途、不同渠道的资金,《意见》强调了完善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内容,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科研院所和高校等事业单位的预算,进一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事业单位也要按照要求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独立性。
    问题:如何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管?
    答:当前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越来越受到舆论和社会的关注。如何管好用好财政科研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成为了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近年来,科技部综合运用巡视检查、专项审计、结题财务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了科研项目资金的过程管理;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体系,开展财政综合监管,积极推进科技相关部门预算信息公开;科技部、财政部在监管中强化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寓服务于监管之中。2013年,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启动了科研经费巡视检查工作,主动宣传和指导经费管理改革的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意见》在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监管方面,一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作用。指出要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服务水平,同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的各种违规行为。
    二是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意见》明确了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的五项明令禁止行为,包括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应付检查等。同时,强化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按规定在事业单位中推行“公务卡”结算,企业要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等,实现“痕迹管理”。
    三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调国家对于严重违规违法问题“零容忍”的态度。针对当前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违规成本低的情况,《意见》规定了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五项处罚措施,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问题:深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怎样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答: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十分复杂,在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监督和服务的同时,还必须加强与之相关的制度建设,形成政策合力和长效机制。对此,《意见》提出了以下几项具体措施。
    一是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制度。随着财政科技投入的大幅增加,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呈现量大、面广、线长的特点。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果,成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推行信用管理,是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重要性举措,能够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营造“自我约束、奖优惩劣”的良好科研环境,具有“标本兼治”的功效。《意见》要求,建立从指南编制到验收的全过程科研信用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根据信用评级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好的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可在一定时期内“免检”,管理不好的、屡查屡犯的,要加强监管,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则记入“黑名单”,阶段性以至永久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是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形成内外部监管合力。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都要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接受监督,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意见》要求,除涉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资金安排情况、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验收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科技界和全社会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公开办法,将立项情况、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情况、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进行内部公开,接受内部监督。
    三是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的累积和共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累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是向全社会公开财政支持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果公示的重要制度。目前,科技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加快建设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并已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开展科技报告试点。今年3月1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已正式开通并上线运行,目前已收录并公开1万余份科技报告,预计今年可达2万份以上。下一步将继续按计划推进。
    四是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该根据项目特点以同行专家为主,扩大专家来源,吸收海外高水平专家,特别是要扩大长期在科研一线工作的专家参与评估评审工作,他们真正了解国内外相关领域最新进展,了解科研和产业技术实际需求。《意见》规定,这些一线专家应当占75%左右。同时要建立专家数据库,实行专家轮换、调整和回避制度;参加视频或会议评审专家,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于通讯评审的专家,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确保评审公平性。
    五是建立逐级考核问责和倒查机制,确保政策实施效果。明确逐级考核问责机制要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和实施主体,谁立项谁负责,谁实施谁被问责,确保政策实施效果。建立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问:在深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同时,还将推进完善哪些政策措施,以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答:《意见》的很多方面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旨在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关部门还将推进完善包括收入分配、人才流动、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政策,为《意见》的有效实施和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营造良好环境。
    一是要推动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与科研人员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相连的分配激励机制。
    当前,科研人员智力价值得不到应有体现的问题反映较多,普遍认为当前政策规定的工资水平与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不相匹配,绩效工资制度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的主渠道保障不足。就项目单位而言,部分单位稳定队伍、吸引人才的资金压力较大,存在通过科研项目经费解决科研人员待遇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科技部在科技计划(专项)经费中建立了绩效支出渠道,并在《意见》中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保障单位正常运转。当然,科研人员智力劳动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的问题,还需要通过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来从根本上解决。
    二是要健全科技人才流动、成果转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的政策机制。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人才的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落实促进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问:科技部 财政部两部门下一步开展哪些工作落实《意见》?
    答:《意见》覆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意见》发布后,科技部、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紧抓好重点任务的落实。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和时间进度安排,抓紧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积极推进改革。目前,优化整合中央财政民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工作已经启动,各有关部门进行了必要的调整,优化整合的初步成果已经体现在2014年部门预算中,今年将继续深入推进。今年,科技部、财政部将全面启动相关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落实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并做好政策解读。科技部、财政部将尽快启动全国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组建专业化的师资队伍,统一培训材料,统一解释口径,确保科研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同时,配合各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培训。三是及时了解《意见》发布后各方面的反应,认真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和落实到位。四是指导地方根据《意见》精神,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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