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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研发基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联盟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基金项目是指根据联盟及本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联盟研发基金支持,由联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项目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的,着力解决我国食品装备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 研发基金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项目一般采用申报评审制方式立项。联盟会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向联盟提出立项申请。每个会员单位每年最多可向联盟提出3项立项申请。

  第五条 每年春季,联盟召开项目评选会,组织行业专家根据行业发展现状和技术需要对立项申请进行统一评选,提出年度项目议案,报联盟理事会审定后,对联盟全体会员发布《年度科技计划目录》。

  第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二)符合食品装备科技发展要求;

  (三)能够为提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

  (四)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联盟会员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能力,独力或联合其他单位申请承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组由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九条 项目评审组在联盟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对项目承担方的评审。

  1. 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各项内容进行复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初评。将《项目承担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返回评审意见。项目评审组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数三倍的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 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先由专业评审小组筛选提出建议立项名单,然后在专家技术委员会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

  专业评审小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意见,专业评审组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专业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意见,交联盟秘书处。

  4. 复核审批。联盟秘书处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联盟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联盟理事会对拟通过的项目承担方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承担的,由联盟秘书处向项目承担申请方发出《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基金项目承担通知书》。承担时间从当年6月1日算起。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承担方的相关背景材料。

  2. 评审专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申请承担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申请承担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严肃处理。

  第三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按照《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联盟秘书处审核,报联盟理事会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项目协议;

  9. 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联盟秘书处审批: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超过一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联盟理事会撤销项目: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承担方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五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十七条 为科学地评估联盟研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十八条 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联盟设立专家库,按专业划分为专业评审组,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项目鉴定评审。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程序:

  1. 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联盟秘书处索取并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2. 鉴定组织者对《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设计内容和形式,审查合格后,秘书处再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项目鉴定。

  3. 负责通讯鉴定的专家在认真了解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在《项目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4.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并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5. 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承担方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承担方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合格的,联盟秘书处发给《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基金项目结项证书》。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联盟科技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基金项目”字样。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应遵循平等互利、尊重协议、信守承诺的原则,遵守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与合作国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

  第二十三条 联盟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署的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应当明确约定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保护方式、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职责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时,应当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合作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知识产权事项做出具体约定,并按照原项目申请渠道报联盟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联盟知识产权管理有关规定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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