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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规范和加强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研发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盟研发基金来源于国拨科研经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

  (一)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需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

  (二)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和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四)联盟成员自筹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合理分配。

  第三条研发基金由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帐户或科目进行管理,由联盟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研发基金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性的联盟的总体目标和《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食品装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充分利用联盟科技资源平台,促进我国食品装备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我国石墨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五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联盟”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第六条联盟秘书处建立研发基金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联盟秘书处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联盟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研发基金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的各项费用。其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其它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聘请海外专家来华进行合作研发、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讲学等支出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海外专家的劳务费标准应当与国内同等水平人员的标准相一致。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组织实施及其管理相关的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超出期间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围绕关键技术引进和优秀人才引进,且无法在上述科目列支的费用。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联盟编制项目预算通知后,应当组织本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并按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编制完毕后报送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统一管理和上报有关部门。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要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外方投入经费来源的,需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合作研发与交流的其它货币资金等。外方投入经费是指外方投入的由中方支配和使用的货币资金。外方投入中不由中方支配、使用的货币资金,以及设备、人员、技术等非货币资金投入不列入来源预算,但应在来源预算说明中予以明确,包括外方各种投入的主要用途、使用方案,以及外方投入与合作研发成果、知识产权分享的关系。

  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自筹经费和外方投入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联盟秘书处应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由合作各方共同享有产权的科技资源和成果,应当提供合作协议约定的共享方案及使用方案。

  第十条 联盟秘书处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包括财务管理专家、同行专家)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并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

  对于项目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评。

  第十一条联盟秘书处按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要求,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理事会批复后,向项目申请单位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项目预算应当纳入科研项目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在接到联盟秘书处下达的项目预算及项目立项批复后,即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联盟秘书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复和预算批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是项目和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项目预算总额预算调整,应由联盟秘书处统一审核,报理事会批准执行。

  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者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理事会批准。

  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含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含10%)且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核定后,按程序报理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自筹经费以及外方投入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研究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项目,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决算报告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联盟秘书处。

  第十九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联盟秘书处,由秘书处上报理事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程序报联盟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联盟秘书处可以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与开发。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以及外方投入由中方拥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联盟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联盟秘书处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联盟秘书处会同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联盟秘书处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财务验收后才可进行项目验收。

  联盟秘书处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联盟及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九)其他不符合联盟发展目标以及联盟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联盟秘书处,按联盟理事会制定的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国家资助项目,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联盟秘书处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联盟对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项目承担单位,联盟秘书处可以报理事会终止项目执行;对于承担国家项目的经费管理秘书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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