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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使用、管理和保护好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知识产权,维护国家、联盟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联盟协议、联盟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的使用、管理和保护是联盟全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科研立项、研发、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全过程。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范围

  第三条 联盟知识产权所含范围:

  1、联盟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联盟研发基金项目任务所取得的成果。

  2、联盟组织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联盟研发基金项目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条 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

  第五条 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专利池

  第六条 建立专利池,联盟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和联盟研发基金项目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应进入专利池进行管理。

  第七条 联盟“专利池”是指由一个或多个专利权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所组建的专利集合,该专利集合由两个或多个包含必要权利要求的专利组成。建立专利池的目的,在于帮助专利权人对必要权利要求进行统一管理,免费或优先有偿共享专利许可营收,并降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方的谈判成本,并形成行业标准的基础专利群。专利池不包含竞争性技术。

  第八条 专利池运行原则:

  (1) 包容原则:是指联盟专利管理的目的是按照国际惯例,以开放和包容的态度营造一个鼓励现实和潜在专利持有者将他们的必要专利放入联盟专利池的环境。

  (2)诚信原则:是指联盟专利池要求成员信守承诺,根据本办法将必要专利自愿放入联盟专利池统一管理,并根据本办法免费或提供有竞争力的许可费用,许可实施专利。

  (3)非排他性原则:是指用户获得联盟专利池的专利可以至少有两个渠道,可以通过联盟专利池进行,也可以单独和所有专利持有者直接协商获得。

  (4)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

  第九条 专利池入池专利:

  (1)进入联盟专利池的专利应该尽可能是独立、客观和开放的;

  (2)联盟秘书处将邀请独立技术专家和独立法律(专利)专家审核提交的技术专利是否为可以放入专利池的核心专利。评估专家通过书面评估报告表述评估意见;

  (3)在最初创建专利池的时候,联盟秘书处将邀请潜在必要专利权人至少提交一个专利进行评估。在确认潜在必要专利权人之后,联盟秘书处将就具体许可条款的协商进行协调;

  (4)希望入池的专利必须提出申请。在联盟专利池许可活动启动之后,评估和入池的整个过程应当在2 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专利池专利许可范围:联盟专利池只负责放入专利池专利的相关事务,任何未放入专利池的专利使用由专利持有者与用户直接协商,联盟专利池并不涉及专利池以外专利的授权。

  第五章知识产权使用与推广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可以针对所披露的特定的必要权利要求承诺提供比其默认许可义务更优惠的许可。许可方式优惠级别从高到低依次为: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且无偿许可的原则提供许可、通过专利池提供许可、按照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提供许可、不提供许可。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开发基金。

  第十三条 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第十四条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第五章保密要求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成员单位的退出联盟不影响保密责任履行。

  第十六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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