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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

  第一章 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第一条 联盟名称:

  食品装备(含食品包装装备,下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缩写为:TIPCFMI(Technology Innovation Promotion Council for Food Machinery Industry)。

  第二条 联盟组织原则:

  联盟由积极投身于食品装备产业技术进步,从事相关发展战略、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工程、生产、服务的在行业中处于骨干地位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自愿组成。

  第三条 联盟组建宗旨:

  联盟以《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引导产业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为宗旨,坚持面向市场、平等自愿、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促进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建立跨地区、多层次的自主研发与开放合作并存的创新模式,构建行业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联盟接受国家科技、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联盟办事机构(秘书处)的驻所地: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对外联络地址:北京市德胜门外北沙滩1号82#,邮政编码:100083,电话:010-64882504。

  第六条 联盟发起人(排名不分先后):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南京乐惠轻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龙强乳品机械厂、华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中国农业大学、江南大学、天津科技大学、东北农业大学、浙江大学、陕西科技大学、江苏大学、河南工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南京食品包装机械研究所、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

  第二章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第七条 创新目标

  针对制约我国与农业产业发展密切关联、量大面广、带动农户多、关系国计民生和解决人民生活迫切需求的食品产业发展的装备“瓶颈”问题,立足国产装备,以实现主要农产品加工的大量转化、深度加工、综合利用、循环利用、节能高效、生态环保、安全卫生和协调发展为目的,重点在粮油食品、果蔬饮料食品和畜禽产品加工及食品包装装备领域,立足自主创新和集成创新,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新产品开发与产业化示范、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战略三个层面开展联合攻关,重点攻克食品加工和包装装备的节能降耗技术、安全卫生与标准化技术、模块化与智能化控制技术、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技术、数字化设计技术和重大产品创制技术等战略性、共性和关键技术瓶颈,取得一批突破性的技术成果,重点开发一批大型粮油食品加工装备、大型果蔬保鲜加工和饮料灌装装备、大型畜禽产品加工装备、食品包装装备、速冻加工装备和生产线,填补国内空白、替代进口,满足国内需求,并出口,使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大幅度提升,到2015年,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缩短到15年左右,到2020年,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缩短到10年左右,主要食品加工装备全面实现国产化,全面替代进口。

  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长效机制;整合产业技术优势和创新资源,搭建联合攻关平台,集聚创新要素,促进科研与生产紧密衔接,实现创新成果的高效转化与产业化,开展新技术辐射和推广,培育一批食品加工和包装装备科技人才队伍,培育食品装备产业重大技术及产品创新的产业集群主体,使联盟成为我国食品装备技术创新的核心,为我国食品加工和包装装备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八条 创新任务

  1、中长期任务

  (1)整合资源,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机制,构筑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统一协调和充分利用优势科技资源,建立在产业技术创新价值链基础之上的契约式协作机制;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建立技术贮备、转移、辐射和反馈机制,建成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2)瞄准前沿,统筹规划与分工协作,立足自主创新,重点突破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和重大产品技术。共同开展装备的联合研发,重点攻克食品加工和包装装备的节能降耗技术、安全卫生与标准化技术、模块化与智能化控制技术、产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技术、数字化设计技术和重大产品创制技术,重点开发一批大型粮油食品加工装备、大型果蔬保鲜加工和饮料灌装装备、大型畜禽产品加工装备、大型水产品加工装备、食品包装装备、速冻加工装备和生产线,在食品加工技术与装备方面取得一批突破性的成果,大大提高食品装备的可靠与稳定性,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装备的技术水平,关键食品装备全面实现国产化。

  (3)资源共享,组织国内和国际交流,面向食品装备行业促进技术扩散和转移。积极组织、参与、支持相关标准的制订修订;推动行业基础数据、资料、信息的更新和编辑出版;建立联盟资源库,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加强技术培训,促进技术成果的扩散和转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领产业走向国际化。

  2、近期主要工作

  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联盟成员在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国家食品装备产业体系、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技术中心等现有科研条件和产业及行业优势,结合食品加工业对食品加工装备的重大技术需求,以加快产业共性基础技术、前沿技术、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实现替代进口和全面提升我国食品装备技术水平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重点围绕目前食品装备产业存在的关键技术瓶颈问题,以全面提高食品装备产业技术水平、降低食品生产成本和资源化高效利用为主线,立足自主创新,开展食品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提高食品装备的可靠与稳定性,提高食品的安全卫生水平,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高效快捷地转化、推广、应用于全国食品加工产业。经过3-5年的努力,形成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近期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开展食品装备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跟踪国内外食品装备技术最新进展,调研国内食品装备产业发展技术需要和制约因素;结合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和产业技术需求,形成食品装备产业发展战略报告。

  (2)重大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制(修)订相关技术及产品标准

  根据国家食品工业发展对食品装备的需求,结合联盟成员的实际情况,在参考国外前沿食品加工技术与装备的基础上,开展食品装备数字化设计技术、食品装备可靠性技术、食品装备重大产品关键技术与装置等共性技术研发,突破典型工况动态数据库、共性零部件和整机虚拟现实建模、机电多系统协同仿真、高效杀菌、快速冷冻、节能干燥、高效分离等共性技术,支撑重大产品创制。在粮油加工、果蔬饮料加工、畜产品加工、食品包装和速冻装备方面,研究开发食品加工节能、自动化控制、传统食品主食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食品包装技术与装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制订技术标准和新产品的企业标准;组织、参与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3)建立食品装备技术研发平台

  在联盟内部对现有的开发实验室和中试基地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人才资源、设备资源、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并针对食品装备产业的共性技术、重大产品关键技术开展研发、实验和示范,形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有力地推动我国食品装备技术水平的提升。

  (4)开展需求对接和技术推广服务

  一方面,在联盟成员内部在科研与企业间开展需求对接服务,降低企业成本,发挥产学研合作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推荐成员企业参与现代装备展示、展销会,帮助企业共同开拓区域和行业市场,对单个产品进行咨询服务,协调组织联合采购等。

  (5)建立人才培养基地

  为了更加贴近市场、更有效的为行业企业服务,在联盟的成员企业内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和培训网络,最大范围发挥联盟在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包括大学为企业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构建高效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九条联盟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1、联盟成员共同参与食品装备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及技术路线图的制定,技术及产品标准制(修)订等行业共性问题。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开发典型工况动态数据库、共性零部件和整机虚拟现实建模、机电多系统协同仿真技术。

  2、对尚无法明确任务分工或将来开展的联盟项目的任务分工,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协议。

  3、近期具体创新任务各成员单位各有侧重:

  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作为联盟理事长单位和秘书处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和支持全行业技术创新及创新组织工作。

  ——果蔬加工及饮料灌装装备方面

  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南京乐惠轻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侧重果蔬、调味品加工设备和厨房快餐设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侧重制瓶和啤酒、饮料灌装设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侧重饮料无菌冷灌装设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合肥中辰工轻机械有限公司侧重含汽和果肉饮料灌装设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南京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侧重啤酒生产线关键装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

  技术依托:中国农业大学侧重果蔬加工节能和可靠稳定性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浙江大学侧重果蔬商品化处理技术和自动监测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南京食品包装机械研究所侧重饮料灌装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

  ——粮油食品加工装备方面

  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侧重油脂、薯类加工装备技术和杂粮面食加工装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侧重粮食加工装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侧重贮运和发酵设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

  技术依托:江南大学侧重粮食发酵等深加工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河南工业大学侧重传统食品主食化工业化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侧重粮食制粉等初加工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

  ——畜产品加工装备方面

  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侧重乳品包装机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侧重肉食加工机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侧重畜禽屠宰加工装备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温州市龙强乳品机械厂侧重畜产品前加工装备技术产业化示范。

  技术依托:东北农业大学侧重乳品加工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哈尔滨商业大学侧重乳品包装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侧重畜产品制熟、杀菌、干燥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

  ——包装、速冻及其它装备方面

  技术产业化示范企业:华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侧重包装机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侧重冷冻及干燥机械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示范。

  技术依托:天津科技大学侧重食品检测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江苏大学侧重食品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陕西科技大学侧重食品包装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侧重食品加工高效分离分、快速冷冻技术与装备研究开发。

  第三章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本协议各方共同约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联盟对外签署的其他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共同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联盟理事长单位签署。

  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超出授权范围、以联盟名义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对该行为进行追认的联盟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联盟成员予以追认的,则由作出该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自行承担。

  联盟对外责任的主体在联盟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协议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由其与联盟成员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为联盟决策机构;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咨询机构;秘书处为联盟常设

  执行机构。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

  1、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设理事长一名。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人派出的人员组成,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理事长:李树君(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包装与食品工程分会 理事长)

  副理事长:卢立新(江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副院长)、张志勇(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 所长)、李子明(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 总经理)、崔建云(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 主任)

  理事:沈永贤(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谌飞(南京乐惠轻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张颂明(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赵治永(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尚增山(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杜振清(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李静萍(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史正(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范伟国(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光清(温州市龙强乳品机械厂)、蒋德福(华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史敏炜(中国轻工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査正旺(合肥中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赵有斌(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王硕(天津科技大学)、江连洲(东北农业大学)、刘东红(浙江大学)、曹巨江(陕西科技大学)、马海乐(江苏大学)、李永祥(河南工业大学)、孙智慧(哈尔滨商业大学)、居荣华(南京食品包装机械研究所)、江仲文(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蒋蕴珍(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院)。

  2、理事会职责:

  2.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2.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2.3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2.4审议和批准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2.5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2.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2.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2.8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2.9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2.10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3、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其审核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下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3.1修改本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3.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3本协议规定的其它需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4、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

  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

  5、理事长的产生和更换。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换届选举。

  第十三条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

  1、专家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由联盟理事推荐,经理事会聘任产生,由行业内、外知名的工程技术专家、企业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首任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主任:李树君(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包装与食品工程分会 理事长、研究员)

  副主任:何南至(中国食品和包装机械工业协会 副会长、研究员)

  委员:

  曹巨江(陕西科技大学 副校长、教授)

  卢立新(江南大学机械工程学院 副院长、 教授)

  王 硕(天津科技大学 副校长、教授)

  马海乐(江苏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院长、教授)

  刘东红(浙江大学生物系统工程与食品科学学院 教授 )

  朱文学(河南科技大学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 院长、教授)

  江仲文(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 副院长、教授级高工)

  孙智慧(哈尔滨商业大学轻工学院 院长、 教授)

  杨传民(天津商业大学工学院 副院长、 教授)

  李子明(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 总经理、研究员)

  居荣华(南京食品包装机械研究所 所长、教授级高工)

  萧 衡(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包机分所 总工、研究员)

  崔建云(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 系主任、教授)

  江连洲(东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 院长、教授)

  张进疆(广东省农业机械研究所 副所长、教授级高工)

  李永祥(河南工业大学机电学院 院长)

  赵有斌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装备分中心 主任、研究员)

  蒋蕴珍(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 总工程师)

  2、专家技术委员会职责:

  2.1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意见;

  2.2提出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规划与重点项目;

  2.3参加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验收,提出建议、咨询意见。

  3、专家技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家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与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其审核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的组织、职责与管理机制。

  1、秘书处的组织:

  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执行机构,直接受理事长领导,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选举,由理事长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首任秘书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担任。首任秘书长:赵有斌(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

  2、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代行其管理职能:

  2.1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包括组织联盟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2.2在专家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联盟发展方向和重点工作方向指导下,制定技术发展计划,并按照计划拟定具体的开发项目,报理事会批准;

  2.3经专家技术委员会评审和理事会批准同意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支持项目;

  2.4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

  2.5负责具体项目协议的执行检查、协调,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具体协议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对具体项目的知识产权、成果等事项进行备案,并向理事会报告;

  2.6负责联盟经费的财务管理,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7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2.8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的审理;

  2.9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食品装备产业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服务的机构。

  2、自愿申请,遵守联盟协议;

  3、在食品装备产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良好的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

  4、须经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1、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2、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3、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4、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5、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6、有参加联盟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权利。

  7、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8、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9、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权利;

  10、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1、拥护、遵守联盟协议;

  2、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

  3、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

  4、根据各自优势,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5、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6、具有参加联盟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义务。

  7、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8、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1、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1.2本单位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1.3本单位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等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

  1.4本单位加入联盟的承诺。

  2、加入联盟的程序:

  2.1经理事会成员提名;

  2.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2.3由秘书处审理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2.4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3、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1、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

  2、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办理。

  第五章 联盟运行模式

  第二十二条联盟运行机制。由理事会统一组织,按照联席会议制度决定重要事宜,保障联盟成员责、权、利一致。

  1、 联盟经费:主要分为公用办公费、项目经费和研发基金。

  1.1公用办公费:主要用于联盟的会议、公共费用等支出,由联盟成员单位平均分摊,理事会、秘书处成员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1.2项目经费:以联盟成员投入为主,以争取政府支持资金、联盟研发基金、社会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为辅。项目经费全部用于项目。

  1.3研发基金:根据联盟成立后近期主要工作任务,筹措联盟研发基金。资金使用由竞标形式全部用于确定的研发工作。

  2、 资金筹备

  2.1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争取的国拨科研经费、联盟成员自筹经费、行业或企业委托研发经费、捐赠资金和成果的部分技术转移收益。

  2.2首批研发基金按照联盟成员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营状况及技术需求量等出资筹集,初步确定总额不低于2400万元,其中联盟企业各出资不低于150万元、转制院所各出资不低于100万元。

  3、 资金管理

  授权联盟秘书处所在法人单位设立专用账户或科目管理联盟经费。按联盟的项目计划任务书立项管理,专款专用,实行独立的财务预决算制度,对联盟理事会负责,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理事会审查。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体系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经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通过联盟共性技术转化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按协议约定分配。

  联盟秘书处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具体的《联盟经费管理办法》,报联盟理事会审定通过后生效执行。

  4、 项目运行管理

  4.1项目立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及产业需求,由秘书处征集项目建议,经由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理事会同意后,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向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推荐;联盟和外部企业的委托支持或联盟成员间产学研合作项目,由联盟以择优或招标形式确定合作方。

  4.2项目管理:项目的实施由联盟秘书处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项目实行课题制,负责人按计划进度定期向技术委员会和理事会汇报。技术委员会负责项目评估、监管。承担的国家项目接受国家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计。

  4.3项目经费管理:联盟的项目经费采取国拨、地方和联盟外部企业委托经费与联盟成员单位自筹经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国拨科研经费用于科研攻关内容的完成和部分关键设备的设计和研制,委托研发和自筹经费主要用于关键技术的开发与工程化应用、重要示范线的配套建设和相关公辅设施的建设、性能考核试验验证与可靠性试验等。项目经费实行单位领导下的课题制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承担任务的联盟单位,实行全面预算、过程控制和全成本核算。项目负责人对具体项目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报秘书处备案,接受秘书处的监督,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项目执行结束,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事务所审计,报理事会审查。

  4.4项目验收:根据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协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验收。

  联盟秘书处根据以上意见制定具体的《联盟项目管理办法》,经联盟专家技术委员会论证,报联盟理事会审定通过后生效执行。

  第六章 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第二十三条联盟知识产权约定

  1、 在联盟项目启动前,由各承担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签署知识产权协议。遵守国家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事先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实际利益分配原则。

  2、 对于以国家财政资金为主作牵引而开发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约定管理;对于联盟成员单位以自筹经费为主、利用联盟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产品与工艺技术,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开发该技术的联盟成员单位所有,按协议约定执行;联盟成员单位自行合作的开发项目,知识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其归属。以上相关协议在形成知识产权的三个月内报秘书处备案。

  3、 知识产权可无偿向联合开发成员单位辐射和推广,通过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采取相对优惠的条件向联盟内未参与开发的其他单位有偿转让,或采取有偿方式向联盟外的其它企业转让,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纳入开发基金。

  4、 联盟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有知识产权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无协议的即属于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5、 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与联盟协议中相关规定矛盾。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6、 当联盟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联盟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联盟的缔约关系,不再享受其在联盟内对归属联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7、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提出并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8、 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 联盟各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以在秘书处登记的地址、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人进行联系,若有变更、应提前十五日通知相关各方。

  2、 本协议自联盟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修改须理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由联盟成员单位各执一份,联盟秘书处备案两份,同具法律效力。

  3、 各联盟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内容,如违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联盟因终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表决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联盟终止前,须经国家部委相关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由理事会负责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剩余财产由理事会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用途。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协议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理事长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协议约定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费管理办法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本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

  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须经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出具。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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