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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成员单位规范化管理和组织建设,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联盟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盟成员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积极从事食品装备及其相关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制造和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相关机构,且在食品装备制造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响力和显著特色,具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实验研究设施和人才队伍的,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享受联盟成员权利,承担联盟成员义务。联盟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其他联盟成员的债权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 联盟成员分为:普通成员单位、理事会成员单位。

  第二章 成 员

  第四条 联盟发起单位为理事会成员单位,如下:

  企业: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总公司、南京乐惠轻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亚机械有限公司、廊坊百冠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中天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晓进机械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开封市茂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航天新阳速冻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泰山集团泰安市普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龙强乳品机械厂、华联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合肥中辰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南京轻工业机械厂

  院校:中国农业大学、江南大学、天津科技大学、东北农业大学、浙江大学、陕西科技大学、江苏大学、河南工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

  科研院所: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南京食品包装机械研究所、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研究院、国家粮食储备局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

  第五条 联盟成员的加入

  (一)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

  2、本单位介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3、本单位在联盟有关技术领域研发、制造等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

  4、本单位加入联盟的承诺。

  (二)加入联盟的程序:

  1、经理事会成员单位提名或直接向秘书处申请;

  2、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申请书;

  3、由秘书处审理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

  4、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三)当申请获得批准后,签署“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理事会向其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三章 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联盟成员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和表决联盟发展的重大决策、决议和事项;

  (二)向理事长提议召开理事会;

  (三)提名代表参加专家技术委员会;

  (四)对联盟提出建议、批评、监督;

  (五)优先享有联盟内成员相互协作的权利;

  (六)依据联盟有关协议,实施联盟成员知识产权约定的权利;

  (七)获得联盟服务优先权。按优惠条件,享受联盟共享信息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的权利;

  (八)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

  (九)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联盟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盟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共同致力于联盟的建设;积极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工作会议及相关活动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三)保守联盟相关的秘密,维护本联盟的名誉及合法权益,保护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四)根据各自优势,确立相关开放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惠或免费使用,达到联盟内资源共享;加大技术及产品研发、制造等方面的实际投入,按照各自优势开展协作,推动成果转化;

  (五)实行联盟的信息共享,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六)结合重大项目实施,利用国家资金资助和自筹资金等方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联盟的实验设施,为联盟成员提供先进的实验基地;

  (七)未经联盟书面许可,联盟成员不能以联盟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或业务;任何联盟成员违反本约定,给联盟或其他联盟成员带来任何损失的,有义务承担充分的赔偿责任。

  (八)严守联盟秘密,未经联盟许可,联盟成员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

  (九)联盟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成员退出

  第八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

  (一)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秘书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向联盟成员通报,并收回联盟成员证书。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二)自愿退出联盟的成员,在退出前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签约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三)对退出或终止后,成员间的协议、成员与联盟间的合同、知识产权约定等法律性文件不受影响,按相关约定执行,各方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九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

  联盟成员严重违反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通过并书面同意方可生效,并向全体成员通报。除名一年后,经过整改,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联盟成员退出或除名后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工作规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生效。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理事会可对本工作规程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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