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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依照《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议书》,为规范食品装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理事会工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联盟理事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3~5人。
第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成员任职期间如遇工作调离原派出单位等情况,即为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派出人选,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换届选举。首任理事长由联盟发起组织单位的负责人担任;首届理事由联盟发起人派出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理事长所在单位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理事长对外代表联盟。
第七条 理事会职责:
1、决定联盟运行方针,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命和罢免联盟理事长、秘书长,遴选和聘任专家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4、聘任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5、审议和批准专家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6、根据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协调资金筹措、使用、成果转化及受益分配方案等联盟重大决策事宜;
7、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8、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9、决定秘书处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10、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11、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当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理事长推荐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责或由理事会批准其它理事代行职责。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九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第十条 一般审核事项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成员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修改本协议及联盟成员共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的协议及相关约定;
(2)联盟的终止、解散、分立、合并;
(3)本协议规定的其它需理事会表决通过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